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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为了配合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经党总支会议讨论研究,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在数统学院原有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对委员会成员进行了换届。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决策、监督、咨询、指导、审议、评价的组织机构。

一、名单(共13人)

主  任:谢保利          

副主任:梁雪峰 沈永红

委  员:冯国平 杨  明 夏鸿鸣 胡林霞 丁恒飞 彭聪明 田俊红 马草川 常振海 丁永宏

秘  书:教学秘书

二、构成说明

 院教学委员会由学院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和懂得教学工作、有较高教研水平的专任教师组成,教学委员会由 9-13 人组成。

三、其它说明

本名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构成人员随岗位人员变动而自动更替。

 

 天水师范学院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学院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天水师范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院发〔2015〕162号)和《天水师范学院内设学院工作规程(试行)》(天师院党委发〔2021〕34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水师范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院教学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决策、监督、咨询、指导、审议、评价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院教学委员会由学院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和懂得教学工作、有较高教研水平的专任教师组成,教学委员会由 9-13 人组成。

第四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师德高尚,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创新精神,熟悉学院人才培养状况。

(二)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学术造诣,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院本科教学工作。  

第五条 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其中1名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由本学院推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中教师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两届。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调离本院;

(四)怠于履行职责,连续三次无故缺席院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须按照第三条程序进行增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院教学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研究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学院关于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专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方案。

(二)审议师资队伍、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并指导其建设。

(三)研究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审定人才培养方案,并监督培养方案的严格执行。

(四)监督和检查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教学运行情况。

(五)指导建立和完善学院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审议学院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参与教学评估活动,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查教学名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教书育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资格,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七)审核一流专业建设、一流课程建设、教研教改立项、教学研究成果奖等基本条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八)审核教学成果申报材料,做出学术水平与价值评价,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九)对教师引进等进行教学效果初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对教学奖项的初审和推荐提出意见。

(十)接受学院党政联席会委托,审议与处理其它与教学有关的重大事情。

第四章  工作制度

院教学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门会议。

院教学委员会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对所议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并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需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 临时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教学委员会委员开会。院教学委员会临时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即可举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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