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院概况

首页

学院概况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概况 >> 学院委员会 >> 正文

数学与统计学院学术委员会

为了配合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经学院教师民主推荐、公开选举并经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在数统学院原有学术学位委员会的基础上,对委员会成员进行了换届。

一、名单(共9人)

主  任:谢保利          

副主任:马草川

委  员王三福 杨  明  夏鸿鸣 裴瑞昌 张 颖 贾金平 常振海

秘  书:科研秘书

二、构成说明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院长、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院内高职称高学历教师代表组成的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三、其它说明

本名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构成人员随岗位人员变动而自动更替。

 


天水师范学院

数学与统计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天水师范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持续推动学科建设,不断提高我院教师教学、科研及服务社会的水平,根据《天水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天师院发〔202081 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水师范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由院内高职称高学历教师代表组成的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和学术道德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院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其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积极谏言学院发展,提高学院学科建设成效及科学研究水平。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采取评议、咨询和调查等方式受理学院行政委托审议或学院师生提议的学术提案与事务,通过研讨、审议或裁决等方式,形成学术委员会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及其他高职称或高学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院发展和学科建设的听证、质询、审议和评定等工作。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由学院全体教师公开公正选举产生,经学院党总支和党政联席会审议,公示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共包含委员9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由1/3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名,通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赞成票达应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当选)。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调离本院;

(四)怠于履行职责,连续三次无故缺席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须按照第八条程序进行增补。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接受学院党政的委托,组织审议学院的学科建设方案、人才引进计划、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等。

(二) 接受学院党政委托,组织评审和推荐有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实验室建设等项目或奖励的申请或申报等工作。

(三)审议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方案并对绩效进行评估。

(四)审议学院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任职条件,提出推荐名单。

(五)审议学院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任和考核方案。

(六)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查、咨询和论证。

(七)组织实施学院师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八)审议涉及学院教师的学术纠纷和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对涉及学术不端的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九)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提交或学术委员会委员共同提请讨论的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十)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的相关学术事项,视需要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重要建议或提交要求审定的学术工作提案。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主持或主任委员授权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召集并主持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有1/3及以上的委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出举行会议要求时,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充分发扬民主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若对复议结果有异议,可提请上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通知学术委员会或请假,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当事人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表决中须回避,但仍可对其它事项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凡是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换届选举与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换届选举组织与实施细则: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原则上由学院党政领导提名,在征得委员候选人同意后由学院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学院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与会人数应达到应到教职工代表人数的2/3及以上,通过公开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选举期间,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需确定并指派监督代表监督选举过程,并认定选举结果的有效性。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须获得与会代表人数2/3以上的选票即可当选。已超过两届的委员候选人如获得与会代表2/3以上的选票仍可连任。

(四)得票数未超过2/3的候选人可通过另行提名候选人方式,通过多轮投票确定最终结果。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细则与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不一致的,以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水师范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发布,章程细则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附件同时废除。

 

 

 2021428

 

上一条:数学与统计学院学位委员会

关闭